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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法院:积极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推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

作者:澧县人民法院 来源:澧县法院 发布日期:2022-04-26 11:11:59

为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全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同时也能做好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意识,澧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

五大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01

明确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等定义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规定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并对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进行定性。

问: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答: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问: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答: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问:什么是软暴力?

答: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02

明确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制度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时如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以防止涉案财产在立案前被快速转移。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措施,对于不提供协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承担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03

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责任

反有组织犯罪法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04

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反有组织犯罪法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法对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要求学校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应对处置等。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惩治,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05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利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该法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从宽规则;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单独羁押等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专门规定了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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