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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法院首例“拒执罪”开庭

作者: 来源:津市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1 08:31:13

11月27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杨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6日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原告杨某明、谭某某人民币115 719.0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该判决2019年10月29日生效。因杨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3月2日因杨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对其罚款5000元。之后,杨某在有能力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将收入基本上均用于赌博挥霍或其他高消费等事宜,一直未支付赔偿款,导致其至今仍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因被告人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津市市人民法院将此案移交津市市公安局侦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杨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最终,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判处彰显了津市市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坚决态度,并通过案件警醒被执行人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院判决,勿存侥幸心理。津市市人民法院也将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让诚信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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