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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平台买电动摩托车却骑不了?网购有风险,法官来支招!

作者:刘胜男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3-04-03 10:08:01

在二手交易网上买的“靓车”不靓了

甚至都无法启动

实物与描述严重不符

该如何维权呢?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刘某在“逛”某二手交易平台时,被谢某发布的小牛G-NGT电动摩托车售卖信息吸引。售卖信息包含“亮眼”电动车图片的同时,特别标明该电动车配备宁德电池。经与买家谢某联系确认,刘某以14 000元的价格买下了该二手电动摩托车。本以为是皆大欢喜的事,没想到刘某收到摩托车后却傻眼了,谢某发布在二手平台的“靓车”根本无法启动,电池也不是谢某宣称的宁德电池。

一气之下,刘某拒绝签收该电动摩托车,并将谢某诉至本院,要求谢某三倍赔偿其已经支付的货款。

二、法院判决

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刘某申请,前往刘某拒绝签收案涉电动车的快递站进行勘验,并同时邀请了当地基层组织派员参加。经勘验,刘某收到的摩托车外观破损,电池并非宁德牌,且无任何标识。

图为现场勘验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国家相关行业规定,锂电池必须具有容量、电压等标识,谢某二手平台关于商品的宣传中明确所出售的电动摩托车的电池型号为宁德72120,但向刘某交付的电动摩托车的电池无任何可识别标识,并非宁德72120锂电池,且拒绝提供案涉电动摩托车的合格标识,存在欺诈行为,应按照货款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遂判决谢某向刘某返还货款14 0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2 000元。

三、普法小课堂

网上买到假货了?别着急,法官来教你怎么做。

Step 1 搞清楚 “靠山”是谁,先打个“强心针”

通过诉讼维权,你的靠山当然就是法律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简而言之,就是食品“假一赔十”,最低赔偿1000元,其他商品“假一赔三”,最低赔偿500元。

Step 2  搞清楚 “敌人”是谁,有的放矢

在诉讼程序中,确定适格被告是“取胜”的必要条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的经营者负有资格审查义务、监督管理、信息披露义务。所以如果消费者要通过诉讼维权,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联系电商平台客服,要求披露店铺经营者的具体信息,再根据具体情况将商铺字号或者经营者个人列为被告。

Step 3  搞清楚管辖法院是哪些?择方便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购物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的同时,亦可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在卖家通过快递送达货物,又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简而言之,就是可以到自己收取快递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Step 4  搞清楚关键“帮手”是谁,一击制胜

证据是否充分是案件能否胜诉的关键,所以消费者在起诉前一定要保存并收集好涉案证据。首先是证明交易发生的证据,比如订单信息、付款记录、物流信息等。其次是证明商品有问题或与约定不符的相关证据,比如商家的宣传信息、与商家的聊天记录、货物视频、照片等,必要时候,可以对收到的货物进行提存处理。

同时,法官想告诉消费者,诉讼不是目的,只是出现问题的解决方式之一。在网络购物时,还是要擦亮眼睛、慎重选择、理性“剁手”,尽量让自己拥有愉快的购物体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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